每个国家还有另一种可以被称为自然权力的权力。它相似于人们加入社会以前每个人根据自然而具有的权力。因为在一个国家里,就其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言,尽管他们是不同的个人,并因此为社会的法律所统治,然而,就他们与其他的人类的关系而言,他们构成一个整体,这个整体与其他的人类处于同一种自然状态之中,就像它的每个成员在加入社会以前一样。所以,社会的每一成员与他之外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,是通过公众进行解决的。造成他们全体中的任何一员的损害,都会使全体同要求赔偿有关。因此,从这个社会与其他所有国家或该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方面考虑,整个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。
所以,这里有一种权力,倘若同意的话,可以称之为对外权,包括战争与和平、联合与结盟,以及同国外的任何人士或社会进行任何事务的权力。只要能够理解这些,名称对我来讲是无所谓的。
执行权和对外权,虽然这两种权力本身确有区别,但是它们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,前者包括社会内部对其所有成员执行该社会的国内法,对外处理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务则是后者所指,所有可能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都包括在内。比起执行权来,虽然这种对外权力是否行使适当,对于国家有重大影响,然而它远不能为原来规定的、持续有效的成文法的指导,因此有必要让掌控这种权力的人们根据其长远的考虑,为了谋取公共福利来行使该权力。至于有关臣民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法律,因为指导他们的行动是它们的目的,所以可以预先制定。然而,对于外国人应该如何做,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行动以及计划和兴趣的变化,这就取决于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谋略,依靠他们的才能为国家谋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