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22] 《议案》,卷一,第三次会议。
[23] 《议案》,卷五,第五十、五十一和五十二次会议。
[24] 乡会董事局在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,应派出密探查看拖欠债款的佃户家里是否储积了粮食。(《议案》(1921),卷三)有人也许能在这样的决定中发觉乡村社群关系紧密,而且感到没有多少秘密守得住。
[25] 《议案》,卷三,第二十九次会议。
[26] 《议案》,卷三,第三十一次会议。
[27] 《议案》,卷三,第三十四次会议。
[28] 《议案》,卷三,第三十五次会议。
[29] 《议案》,卷三,第三十五次会议。
[30] 这些数字是从《田过户综册》计算所得,这是潭冈乡乡民的田产记录,可是其中似乎不包括他们所拥有的沙田;据我们所知的一个例子(《议案》,卷十三,第一百五十六次会议),拥有沙田的数目多达653亩。
[31] 《议案》,卷二十一,第二百五十九、二百六十次会议,以及第四次特别会议。
[32] 《议案》,卷二十二,第二百六十九次会议。
[33] 《议案》,卷三,第三十次会议。
[34] 陈象亨:《陈林械斗纪事》,《新会文史资料》,1(大约1963年),第11~20页。